借款人死亡深圳催債公司應如何追討?人死如燈滅,但是借款人死亡后,由其所借債務是否也會隨之消失呢?其實這里牽扯一個遺產和遺產債務的問題。當借款人死亡后存在遺產時,債權人就在實現(xiàn)自己權利的可能,當然,這主要看遺產的多少和遺產債務的多少和性質。
何為謂遺產債務?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于財產義務或消極財產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生產所欠的債務,均可形成遺產債務。
一遺產債務包括哪些內容?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
2、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shù)膫鶆铡?br />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shù)美摀姆颠€不當?shù)美膫鶆铡?br />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
除上述遺產債務外,下列債務也屬于遺產債務:
1、繼承費用。是指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遺產及執(zhí)行遺囑而支出的費用。
2、酌給遺產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這就是酌給遺產債務的規(guī)定。酌給遺產債務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扶養(yǎng)事實而產生,因此屬于遺產債務。
3、遺贈債務。遺贈只是賦予了受遺贈人請求執(zhí)行遺贈的權利,在本質上屬于債權范疇。繼承開始以后,受遺贈人有權請求有關義務人履行遺贈,交付遺贈財產。
二遺產債務清償?shù)脑瓌t是什么?
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并不是平等的,在清償遺產債務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繼承遺產與承擔債務相統(tǒng)一的原則。繼承開始后,只要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就要將財產權利和義務一并接受,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br />
2、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独^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shù)牟辉诖讼?。?br />
3、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限制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guī)定:“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yǎng)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yǎng)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 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
4、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原則?!独^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guī)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有關規(guī)定清償債務?!?br />
5、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原則?!独^承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yōu)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余的遺產才執(zhí)行遺贈。
三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是什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guī)定: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本唧w表述為:
1、法定繼承人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債務。
2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務的清償順序是:償還工資、生活費;國家稅收;其他債務。具體表述為:
1、優(yōu)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yōu)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債權。優(yōu)先權人的優(yōu)先債權應當先于普通債權獲得清償,但是優(yōu)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yōu)先的清償權利,倘若在供擔保質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到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知道的為限,尚未到期的債務也應在遺產債務清理時一并清償。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完優(yōu)先債權后不夠清償已知普通債權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各普通債權的數(shù)額在全部普通債權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別予以清償。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只有稅款和債務清償完畢后,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這是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
四法院執(zhí)行中有關遺產的問題及處理方法:
1、被執(zhí)行人死亡的執(zhí)行問題。如果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zhí)行人,由該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法院可直接執(zhí)行遺產。
2、被執(zhí)行人放棄繼承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笨梢酝ㄟ^訴訟來請求法院判決其放棄行為無效。
3、被執(zhí)行人長期不繼承,遺產為共有財產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14條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xié)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xié)議分割后被執(zhí)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zhí)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zhí)行?!鄙暾垐?zhí)行人可以提起訴訟,代位起訴要求析產。
4、被執(zhí)行人將遺產低價出售給他人的問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备鶕梢?guī)定,這種出售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綜上所述,當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借款人留有遺產,首先應從遺產中償還其所欠工資、特定遺產債務、特定繼承人的生活費;其次償還國家稅收;最后是償還普通債務。對于遺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按比例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