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xù)關系間,一方所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 ?夫妻續(xù)存期間的債務怎么承擔?在離婚但還未完成離婚的過渡期,夫妻婚姻存續(xù)關系中,夫妻其中一方所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深圳債務公司湘粵王總認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這樣也就是說,在夫妻婚姻存續(xù)關系中,原則上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有債務的,但如果另外一方能夠提供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借貸行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支出無關的證明時,法律也會判定其為個人債務行為。在具體的判定過程中,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首先進行協(xié)商的情況下再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相關的判定流程。
為逃避債務而約定由個人承擔債務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協(xié)商情況下,可以由其中一方繼承家庭財產和承擔債務,其共同財產可以全部或部分各自所有和共同所有。這也就意味著,在夫妻離婚判定時,可能發(fā)生其中一方完全承擔債務,而另一方完全享受財產的情況,從夫妻男女平等的財產判定原則來看是違背其精神的。
對于債務,夫妻之間有連帶償清的責任,且債務的轉讓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夫妻間的共同債務是不能轉讓給其中一方的。因此,如果要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就必須要另一方和債權人均得到同意,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而為逃避債務而約定由其中一方承擔的,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釋中說道,即使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進行約定,且由法院對財產問題做出分割處理的。雖然其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然有權利向雙方申請還款主張,離婚的夫妻依舊承擔債務責任。